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在本市销售的下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已经行业协会初审,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3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规定,现将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注册并换发批准文号的部分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在此前已公布的同品种同规格制剂价格,与本表不符的,应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从2008年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