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价农王[2005]91号)精神,我们对本省核定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的差比价进行了认真清理,拟定了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方案,经药品价格专家评审会审议,现将具体品种及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如涉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单独定价和原研制药品,仍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没有制定具体价格的原研制药品,须报省物价局核定临时价格。
二、本通知规定价格下达后,以前我省下达的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包括正式文件和备案下达的价格)及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凡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一律降到本通知规定价格以内;凡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一律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本通知规定价格为临时价格,国家发改委下达统一价格后改按规定价格执行。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脑蛋白水解物等75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