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此次单独定价药品的企业和各经销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单独定价的药品,自12月3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未列入此次单独定价的企业和品种规格,不分产地、厂家和品牌,一律按不高于自治区计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四、招标采购的此次单独定价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单独定价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国家计委此次公布了12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我区执行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