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请将附表中47种药品未列的剂型规格情况,于2008年1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各1份,电话:0551-2629552,E-mail:nchyy2006@126.com),省物价局将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所有医疗机构,保证2008年1月7日起执行。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