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近期,省物价、卫生、人社和财政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同一“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对已确诊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慢性病,免收“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原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调整细化为三档: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调整为每人次6元(个人支付0.5元,统筹基金支付5.5元);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调整为每人次7元(个人支付1元,统筹基金支付6元);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仍维持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
同时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