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头孢噻肟钠等21种共62个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暂行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头孢噻肟钠等21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是参照国家公布的代表规格品价格,按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的。在国家重新公布统一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按我局下达的暂行价格执行。今后国家公布正式价格,则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公布的剂型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20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