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2016〕25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6〕1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市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取医用耗材费用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的病理检查项目和一般治疗操作项目按附件价格执行,调整后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县级(不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由区县物价局会同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按照低于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核定公示。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三、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上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加大对医疗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群众医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查处医院违规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1.病理检查项目价格表
2.一般治疗操作项目价格表
黄山市物价局 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