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价监字[2007]102号
关于制定精氨酸等35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规定,现公布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的药品,不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和进口药品价格,非GMP按GMP价格下浮:针剂按公布GMP价格下浮40%,其它剂型按公布GMP价格下浮30%执行。尾数四舍五入,百元以下保留到角,百元以上保留到元。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和新增补充剂型规格品,省发展改革委将与邻省进行价格衔接,分步核定临时价格。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精氨酸等35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