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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药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自2014年6月30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自行确定。

(二)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

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除放开部分非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外,其他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株洲市物价局 株洲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农村乡镇中心医院、卫生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株价服〔2008〕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收费按《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0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3、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10元。按照《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文件规定:2011年12月29日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

(二)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1、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现行相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2、未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相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医药价格管理,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及时主动传送医药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协助、督促医院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价格公示的内容。

(二)开展医药价格执行情况巡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医药价格主管人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到不同的医疗机构随机抽查医疗机构的价格公示情况和一日费用清单,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情况要进行自查自纠。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不得收取就诊卡费用(含收取押金),严格执行床位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等收费标准。特殊病房床位费、新建住院大楼床位费和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等都要经过价格主管审批后才能执行,否则属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格执行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我委对价格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论价格违法行为的大小,一但发现,取消当年评选、评优的资格,还将作为医院向上争取项目的参考依据。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0日

 

抄送:省发改委。市卫计委。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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