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按照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现将氨甲环酸等93个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核定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为省定临时价格,主要为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品种中未列的补充规格、剂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价格公布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医院零售价格如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如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三、我委所下达的药品价格文件中,凡在备注栏注明生产厂家的品种均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下达的单独定价品种(其中有的单独定价品种已调整过价格),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审定公布新的单独定价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前,单独定价的生产厂家可继续按已下达或已调整过的价格执行。
四、我委对各生产、经营企业上报的属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将继续适时按保持合理比价原则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下达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均应对已下达价格的品种中未列的其它规格、剂型药品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本通知从11月22日起执行。
附件:93种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