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
粤价〔2009〕8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机器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127号)的执行情况以及我省医疗服务发展的需要,在综合医疗机构意见及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