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药品价格审核工作,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示第一批集中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医〔2012〕84号)公示的药品价格提出申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集中复核及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36号)附件二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并务必于2013年10月31日前邮寄我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66号自治区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邮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