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建设兵团计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及其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表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2004年6月7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公布的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以前价格同时作废。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可安排相应地区执行。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了21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