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按照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核定了阿昔洛韦等药品的暂定价格(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为临时价格,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价格公布后,我委将下达正式价格。
二、各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医院零售价格如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维持原价;如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则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价格的核定工作,目前还在生产、使用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大输液等),对患者的销售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品种的当期医院招标实际零售价格。
四、对政府定价范围内(即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专利药品等)的药品,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尚未下达价格的品种(包括新剂型和新规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价格,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下达之前,可向我委申报临时价格。其中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省增补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直接向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以文件形式适时核定下达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未下达价格之前,暂由生产企业按保持合理比价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已下达的相近品种或同类品种中相近规格药品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流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暂定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作价销售。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已下达的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