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公布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四、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据附表中标注的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其价格,并连同不能按差比价计算的价格于3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确定。
五、对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但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我局将按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分批逐步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