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药品(见附表一)自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其余235种药品在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基础上,由我局在上下5%浮动幅度内制定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将于2002年1月15日前公布执行。
二、凡本省药品生产企业有生产与附表一同品种但又未列出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各设区市场物价部门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按比价原则提出价格意见上报我局。由我局汇总后报国家计委正式核定价格。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77号)规定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