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电字〔2004〕166号文精神以及国家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并参考药品市场价格成本情况,现将氯唑西林钠等56种共103个规格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临时零售价格的56种药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暂由省级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以及我省医保增列的药品。为方便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在国家和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不超过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公布的同规格仿制药品以前下达的或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