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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6-07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7   来源: 海南省物价局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其价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和澳大利亚科鼎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杉醇,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6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于6月底前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暂由我局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1、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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