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共308个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级医疗机构在最高零售价格内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
二、我局粤价〔2006〕184号文附表和本文附表未列的属于99种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非医保OTC剂型除外),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价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的价格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次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贯彻实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如药品价格调整后有短缺断货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30日起执行。
附表:
1.青霉素等抗微生物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