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精神,现将部分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均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公布的药品中未有的规格品;所列价格为达到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在参照外省定价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川芎嗪粉针等部分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根据部分药品的特殊性和专利等因素,对《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中公布的骨肽、溴已新大输液等药品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药品的具体价格见附表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之前公布的以及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制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