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1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渝价[2003]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107种中成药价格,其中甲类19种。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19种甲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过去我局公布或公示过的这19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公布价的,一律停止执行,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凡是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公布价格的,而企业又需要调整,应进行价格公示。
二、本文附表中未列的其他规格,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下发10天内报我局,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
三、对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地区和医疗单位,凡公布的招标临时零售价超过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按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执行;凡公布的招标临时零售价低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仍按现行招标临时零售价执行。
四、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