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14号)精神,现重新核定公布全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医疗机构可低于中标临时零售价格销售。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实际购进价格和省物价局闽价[2004]服214号文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时,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同品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后同品种药品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销售价格应严格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特定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新的中标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新的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
五、福建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单位名单不变。
六、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4]服214号文附件,即《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药品购销差价表》中"实际中标(进)价范围"第五栏"200元"应改为"200元以上"。
七、本通知自2004年6月20日起执行,执行时间至本批药品下一轮招标新价格公布后终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如遇有问题,请在30日内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