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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7]278号
发布时间: 2007-12-04        信息来源:查看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7]278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标准试行一年的情况,经征求部分中介代理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现重新下达我省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方法
    1.
除介入、骨科植入物类医用耗材外,其他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统一采用按品种收费的方法。
    2.
鉴于介入、骨科植入物类医用耗材的特殊性,这两类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既可按品种收费,也可按实际交易金额收费。具体收费方法由中标企业选定后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确认(但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只能选取同一收费方法)。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
按品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元)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50元以下(含50元)

300

50-200元(含200元)

400

200500元(含500元)

800

500-2000元(含2000元)

1600

2000元以上

2200

    对同一企业生产的单个中标品种,规格型号多的实行限量收费。同一企业单个中标品种超过10个规格型号的,按10个规格型号封顶收费,超过部分免收费。
   
介入、骨科植入物类医用耗材按品种收费时,参照收费目录指引计收(详见附表1和附表2,目录指引表述不明确的,以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准)。其中,骨科植入物类按附表所列目录单个收费,不再细分。
    2.
按实际交易金额收费
   
按实际交易金额收费的,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结算周期按季度或以当地医用耗材招标标书规定的采购周期进行结算。
   
三、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论是按品种规格收费还是按实际交易金额收费,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在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市可按照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四、招标文件费
   
招标代理机构可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的所有文件为一套,不能分解收取)。
   
五、除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71215日起执行。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报告。

    附件:
    1.
介入类医用耗材收费目录指引
    2.
骨科植入物类医用耗材收费目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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