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是对《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鲁价费发[2009]162号)的补充和完善,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表.doc
2.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修订表.doc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