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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4-29        信息来源:查看

京发改〔2005〕952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规定,对2004年我市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价格项目进行了审定,准予设立46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医疗机构须按《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本医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试行价格的核算和备案,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1日起执行。此前,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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