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均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8月2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吡喹酮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0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