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规定,现对阿昔洛韦等149种药品注射剂557个品种规格重新核定并调整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并将此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核定调整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不包括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品种,企业遇有此类品种,可将有关材料报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经核实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价格。在国家和省公布正式价格前,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暂按本通知下达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规定的价格均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它剂型低30%执行。
三、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除备注另有注明外,均为仿制药品执行的价格,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中规定的GMP价格。
四、大容量注射液50ml(含50ml)以上,不区分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同品种规格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调整后同品种规格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六、其他未列入此次调整的药品,仍暂按现行规定价格执行。
七、各地价格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阿昔洛韦等149种药品注射剂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