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0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9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88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为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二)。
二、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由我局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临时零售价。
三、附表规定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药品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低于公布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2003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