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特区、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甲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价格为最高零售价;乙类医保药品目录品种我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各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可根据药品市场购销情况下浮。
二、附表一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由相关企业报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定并公布价格。未重新公布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附表三、四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附表一~四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于2004年6月20日起执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药品降价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