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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宫颈炎治疗托作为妇科特殊治疗项目除外内容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70号)
发布时间: 2015-12-21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宫颈炎治疗托作为妇科特殊治疗项目除外内容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将“宫颈炎治疗托”作为妇科特殊治疗项目除外内容的函》(院函〔201510号)收悉。鉴于你院申报的“宫颈炎治疗托”不属于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内妇科特殊治疗项目的除外内容,属于你院新增耗材。经研究,不同意你院在开展妇科特殊治疗项目时将“宫颈炎治疗托”作为除外内容收费。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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