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7〕134号)文件要求,与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以下简称“医保支付参考价”)联动,统筹考虑诊察费补偿空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我市公立医院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院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
公立医院有关医保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皖卫药〔2017〕20号)执行。其中,降价药品年采购数量不得低于2016年实际采购量。
二、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提高护理费、三四类手术、院内会诊及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涉及上述治疗项目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二)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理顺市、县及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比价关系
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市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降低10%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在县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分别降低10%、15%执行。下调后的价格标准取整收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本级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费、材料费和检查费增长幅度,严格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舆论宣传,解读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政策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社会对医药价格调整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引导市场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跟踪监测调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问题。
(三)县(区)价格、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 2018 年6月30日开始执行。
附:1.市三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2.县二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