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