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安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建议零售价格的报告》(武安药〔2013〕025号)、《关于请求省物价局补充请示上报国家发改委明确丙戊酸钠缓释片建议零售价格的报告》(武安药〔2013〕026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我局已就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定价问题正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请示文件。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广州汉光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360瓶)台湾信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丙戊酸钠缓释片,口岸地在武汉。你公司提出,由于该药品存在单方复方的不同,不宜直接执行国内仿制药品价格,申请参照原研产品价格进行定价,并于2013年4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丙戊酸钠缓释片价格的报告》。经过慎重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具有一定特殊性,参照原研药品定价有一定理由和根据。因此,虽然该药品的定价权限属于国家发改委,且国家发改委已经于2011年正式制定了该药品的价格(其中,法国赛诺菲公司原研药500mg*30片77.60元/瓶,仿制药500mg*30片23.8元/瓶),本来,你公司应直接执行仿制药品价格,但是,考虑到你公司代理产品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你公司发展,我局经过慎重研究,于2013年5月24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了《关于单独核定台湾信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丙戊酸钠缓释片零售价格的请示》。
二、我局已明确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单独定价。在向国家报送的请示文件中,我局列举了你公司提供的所代理台湾的丙戊酸钠缓释片与国内另外两家企业的丙戊酸钠缓释片之间质量数据的对比情况,并附上了这一批品种的交易合同、报关单等全部材料,在文件中明确申请由国家发改委对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实行单独定价。
三、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在向国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请示文件中,我局没有提出具体价格水平建议。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药品价格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对于它管理权限的药品品种,不需要申报单位提出具体价格水平建议,即便申报单位提出了具体价格水平建议,也不会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定价依据;第二,按照你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据,台湾产丙戊酸钠缓释片含税口岸价为62.79元/瓶,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规定的差率计算公式(本进口药品最高零售价为含税口岸价再顺加28%差率)计算,该药最高零售价格应核定为80.37元/瓶,明显高于国家现行的77.60元/瓶的原研药品价格,显然,我局不能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这样的价格水平建议;第三,你公司在给我局申请文件中申报价格为70.85元/瓶,这一价格水平无论从成本角度还是从药品差比价角度看都缺乏根据,作为药品价格专业管理部门,省物价局显然不能按这一水平向国家申报。正因为这些原因,在我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请示文件中,我们提出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单独定价,并"按照低于原研药品、高于仿制药品的原则安排其具体价格水平"。我们认为,这样的要求兼顾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是进退有据且比较合理的。
四、我局目前就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定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行文且提出具体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建议是不必要的,也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接受我局请示文件已超过1个月时间,应该已经进入了正常办理流程,在没有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我局就同一事项再次行文且提出不同要求显然是极不严肃的,也会干扰到国家对你公司代理丙戊酸钠缓释片的正常定价行为,进而,可能由此产生对你公司药品甚至我省其他申报药品定价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你公司应耐心等候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该药单独定价。如有更多药品质量资料和信息,你公司可以通过我局向国家转递,也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和汇报,以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该药品定价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高度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对该药的定价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批复。
专此回复。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