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屯昌县、昌江县、陵水县、澄迈县、保亭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2〕124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关于稳妥推进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稳妥推进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2〕12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指县及县级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各市县做好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总量控制"是以2011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适当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促使医药收入比例调整。
二是医药价格联动。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三是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要有效、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三、主要任务
(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将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转变,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公立医院要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进行公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试点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同时,参考2011年药品差价以及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根据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并通过医院内部适当消化后,适当提高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和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合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四、主要内容
试点市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由于实行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上调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70%和增加财政补助30%补偿。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及幅度
1.诊查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50%左右,并且要适当拉开不同等级医生的收费标准,也就是高职称从高低职称从低。
2.床位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
3.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0%左右。
4.治疗费按治疗项目的复杂程度,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大型仪器治疗价格不得提高。
5.手术费提高的幅度控制在15%左右。
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
(二)申报审批程序
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经试点市县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并于2012年12月上旬上报省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根据试点市县上报的调整建议方案,统一制订试点市县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标准,并于2012年12月中旬前上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配合
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性高,同时,各市县医保政策、财政情况以及医院管理水平也有较大差异。各试点市县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要从医改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通过细致测算和论证,形成既能体现地方综合改革特色,兼顾各方利益,又能保持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平衡衔接的价格调整建议方案。
(二)综合考虑,统筹把握
各试点市县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市县内各类县级公立医院情况,根据本市县各医院相关数据形成价格调整建议方案。上报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必须详实细致,拟调整的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和手术费均应列明调价幅度,大类服务项目内具体服务项目调价幅度不一的应具体列明调价幅度或具体价格(详见附表1-3)。
(三)加强宣传,跟踪反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确保医药价格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各试点市县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宣传工作。要正面宣传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宣传医药价格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跟踪评估。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各试点市县要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实施政策评估,并及时向省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反馈。省相关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各试点市县医药价格改革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附表3: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测算表(以2011年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