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第二次)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在本市销售的下列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已经行业协会初审,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2012年06月08日-2012年06月12日。请各单位及时核对,对公示内容若有异议,请于06月12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联系方式)通过传真方式联系上海市物价局(传真号码:021-63585273)。
正式价格和具体执行日期以我局公布文件为准。在我局未正式公布前,医疗机构不得参照此次公示价格执行。
附件:本期日常药品价格公示(第二次).xls
上海市物价局
201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