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十五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吉发改价监字[2004]355号
省内十五家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精神,按照招标药品产生的差价“在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前提下,将大部分利益让利给患者”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附表一);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制定了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附表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为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以低于临时零售价格销售,但不得高于临时零售价格销售。
二、本通知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的执行范围为参加此次招标采购药品省内十五家医疗机构(见附表三)
三、在本通知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过程中,如遇政府调整药品价格,若其中调整的最高零售价格低于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则按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若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仍按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 1、招标采购的政府定价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2、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
3、省内十五家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