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667号)精神,现将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事宜通知如下:
附表一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附表二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非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在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正式价格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曾经公布过价格的,可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公布过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4月25日开始执行。
附表:
一、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
二、调整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