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电[2010]429号,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结合修订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我局重新调整了《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201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及定价形式、内容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药品通用名称项下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和民族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二)调剂进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品种(包括: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的"双跨"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详见附件二)。
(三)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吉林省内中、省直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公安所属医疗机构及三甲医院的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所在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详见《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0]89号)。
(四)属于吉林省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中药饮片按吉发改价监字[2005]1250号文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放权由各市县管理。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行为。
(一)新调整进入《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2010版)》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申报价格。其中,属国产药品需提供产地省有资质的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报告》、药品出厂价格发票及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效果、安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资料。在我局制定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自主制定价格。
(二)对于政府定价药品,国家或我省正式文件已按剂型规格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企业按公布价格执行。其他剂型规格品,各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按药品价格申报程序报我局审批价格。
此前,对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区别定价的药品,需重新到我局申报价格;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没有标明有效期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重新申报价格,截止2011年2月末原药品审批价格停止执行。
药品价格申报需提供资料:
1.药品定调价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药品价格申报表;
4.药品价格申报附属资料。
国产药品: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②药品GMP证书、药品批准生产文件
③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行政及新药保护的证明
④产地及临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证明文件
⑤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使用说明书
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
①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
②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
③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
④药检报告书、药品使用说明书
⑤在中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情况及国外专利保护证明材料
⑥口岸地及邻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证明文件
⑦定调价品种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效果、安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资料
以上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省物价局窗口(申报表格等材料可登录吉林省物价局网站http://wjj.jl.gov.cn/下载)。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附件二: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2010年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