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3个非标准规格品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和《重庆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卫生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实际成交价格、销售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