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时公布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瘤用药补充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附表中,定价目录序号621#宁心宝品种各规格价格暂缓执行,市场销售的宁心宝品种暂按我省现行价格执行。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备注中注明生产企业的执行优质优价。
三、附表所列药品,在此之前国家和省物价局已正式公布,以及政府定价核定表核定的同品种剂型规格价格一律停止执行;未列入剂型规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未申报价格的不得在我省销售。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相关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药品实际采购(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五、附表所列药品价格执行后,我局将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对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4:福建省物价局公布华蟾素注射液等部分中成药肿瘤用药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6:国家发改委公布中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