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制定了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内降价销售,同时应将本单位销售附表所列抗肿瘤药品的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附表相关药品的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三、附表公布的药品在2006年6月12日前已实行招标采购的,在不高于粤价〔2006〕115号文和本文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也要符合上述规定。
四、属于本次调整价格范围的抗肿瘤药品,在粤价〔2006〕115号文附表和本文附表未列明而市场仍有销售的剂型规格以及新上市销售的剂型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次抗肿瘤药品价格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2006年6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