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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适应我市医疗机构的发展,统筹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订为: 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按照参保人员10000∶1实行总量控制。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定点资格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政府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总量控制。
修订后《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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