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及其附表一《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从2003年2月24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三、在我区销售的附表一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3年3月24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计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3年3月24日后原定价格废止。
四、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国家计委此次同时公布了200种中成药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我委将在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这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后的最高零售价格另文公布。在公布前仍按现行定价执行。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九日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267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麻仁润肠丸等部分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267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67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乙类200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3月1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二、本文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产地省级价格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定价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件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2年2月18日起执行。附件二中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一、6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00种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