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2007年12月药品专家评审会结果,现将部分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部分OTC品种和省内调增进政府定价目录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湘价消[2006]126号、140号、161号,[2007]22号、37号、65号、94号、131号文件药品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我省部分增补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仍按现行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按实际采购价顺加规定差价率作价后,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部分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