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9〕2714号)精神,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人社发〔2010〕142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目录》)的有关内容,我委调整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
下列药品纳入《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具体品种见附件):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
(二)我区调剂列入《自治区医保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中成药。
(三)《国家医保目录》、《自治区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
二、列入定价目录药品的价格管理形式、内容和要求。
(一)列入《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不得上浮。
(二)此次列入《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价格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须在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规定的定价程序、定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在我委未下达正式价格之前,可暂由生产企业制定试行价格。
(三)此次未列入《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共列入化学药品322种、中成药469种、民族药98种,共计889种。
四、《新疆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国家医保目录》、《自治区医保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调整相应调整。
五、我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医价〔2009〕708号)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