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关于完善药品与医用材料编码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凡例和编码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83号)精神,现将近期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新增药品编码表(第二十八批)”,以及新增医院制剂编码表、药品生产企业更名表、药品编码规格变更表和编码信息有误需删除表印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本批编码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我办医保基金管理处反映。
附件:
1.新增药品编码表(第二十八批)
2.新增医院制剂编码表
3.药品生产企业更名表
4.药品编码规格变更表
5.编码信息有误需删除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