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含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其中西药、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民族药按乙类对待;中药饮片列排除目录。
2、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口服果味制剂、泡腾剂;外用护肤药品;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健字号、食字号药品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主体和省调整遴选"乙类目录"药品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主要由国家制定。"甲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后,各省和各统筹地区不能进行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后,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本省有关部门调整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的15%(但调进调出的总和不能超过15%)。调整遴选"乙类目录"药品的基本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三、省调整遴选"乙类目录"药品基本程序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调整工作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承担药品调整的具体工作。组建由全省各类别、各级、各地区医疗专家参加的"乙类目录"药品调整专家委员会。
2、专家推荐药品。组织部分医疗机构、医疗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药品。
3、初次评审。组织有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对推荐的药品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乙类目录"药品调整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4、专家投票确定"乙类目录"药品调整遴选药品。从专家库中随即抽取专家,由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得票多少评选拟调整遴选的药品。
5、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省初步确定的"乙类药品"调整遴选药品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最终确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保险"乙类药品"。
四、药品调整的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将不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未经劳动保障部审核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省劳动保障等部门不得接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申报、申请,并以各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在药品调整遴选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药品调整工作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