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9]48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完善和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项目及价格》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修订项目及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项目及价格
2、《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修订项目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