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详见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是国家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指导性价格意见,即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将作为在我省范围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
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查并报省物价局,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计委。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了解药品价格方案在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要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及时报往我局。
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