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2012年版)纳入医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函〔2012〕150号)精神,为做好规范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新旧调整工作。《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发布后,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正在规范中,目前已先行规范了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对先行规范的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做好原有项目清理和新版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对应工作。新版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鉴于新版项目规范分批定价发布,对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实行规范一批纳入一批。为保证新旧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有序衔接,在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期间,采取新版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与原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并行的办法,待我省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完成后,全面启用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目录,停止使用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目录。
二、取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无陪护护理项目。鉴于无陪护护理不在新版项目规范之列,自2012年 9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无陪护护理费不再纳入医保范围,同时废止《关于将市一院肝胆血管外科等医院病区开展无陪护护理病房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12号)、《关于将市二院普外科等医院病区开展无陪护护理病房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136号)、《关于增设省立医院等医疗机构部分病区开展无陪护护理病房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319号)、《关于将安医大四附院、市四院、省立友谊医院无陪护护理服务病区的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2〕94号)和《关于将中医一附院优质护理服务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2〕163号)。
三、规范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比例报销。调整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仅在省属(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将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另行制定。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版项目规范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结算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新旧调整工作中,对医保目录对应、信息系统调整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医保中心联系,联系人:周李阳(电话3536460)、杨国强(电话3536208)。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31日